《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01-26 09:41 湖北省体育局


2022年1月1日湖北省体育局出台《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完善制度、细化内容、提升业务水平等多方面加强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省于2014年出台了《湖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暂行)》(鄂体竞〔2014〕38号),但随着各方面情况的不断变化,陆续出现了部分条文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亟待修改完善。

(二)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实际工作中,运动员及家长对等级授予标准及程序不了解,以及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弄虚作假侵害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

(三)吸收成功工作经验。在近年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工作过程中,我们也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需要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我省运动员技术管理工作水平。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授予权限,第三条规定由省体育局各项目中心和相关全省性体育单项协会负责国际级运动健将、国家级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的资料审核和申报,第四条说明了制定《湖北省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的依据,第五条强调承办《湖北省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内比赛的单位应及时将比赛秩序册、成绩册报省体育局备案,第六条规定了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成绩要求,第七条规定了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时间要求,第八条明确了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时应提交的材料,第九条规定了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十条特别强调了授予单位应成立等级运动员评审委员会,实施集体研究审议,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授予单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提出了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管理员的有关要求;第十四条规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原始材料要严格管理,按长期档案保存,第十五条说明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纸质证书的申领渠道,第十六条规定当发生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录入错误时的处置要求,第十七条明确了运动员授予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要求,针对不同情形列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体现从严从重、“零容忍”原则,第二十二条为附则,说明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三、主要亮点

一是授予标准进一步严格。赛事方面,《办法》规定必须是参加《湖北省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 内的比赛才具备授予资格;成绩方面,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可以申请相应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是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办法》明确,授予单位应成立等级运动员评审委员会,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进行集体研究;对提出修改已批准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的,管理员要向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修改申请及佐证材料,经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佐证材料按长期档案保存。

三是公示范围进一步扩大。《办法》要求,省体育局在总局批准年度湖北省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名录》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授予过程中要做到“双公示”,即: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在本单位公示拟申请技术等级的运动员信息,授予单位要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和授予单位官方网站公示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提升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是时效性要求进一步凸显。为认真落实放管服要求,《办法》规定赛事承办单位在赛后20天内上传成绩册、秩序册至“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五是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办法》要求各级管理员要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管理员上岗前须接受业务培训,原则上管理员一年内不作调整。《办法》规定了各级管理员在申请、审核、授予过程中的职责及具体工作内容,要求授予单位建立并完善本单位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提升授予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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